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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三十九条也不是这么用的啊
以下为杭州摩友“独摩孤”与杭州交警支队回复通话记录(概要):独摩孤:你好杭交支队:哎,李先生是吧?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独摩孤:哎,你好杭交支队:那不是给您打个电话,你说四点半以后给您打吧,是吧?独摩孤:嗯,对对杭交支队:您这个提的意见啊,我仔细看了一下,您是想具体想表达,就是说需要什么建议?嗯。。。独摩孤:啊,我以为我的意思很明确啊,禁四轮轿车杭交支队:禁四轮轿车?独摩孤:对杭交支队:那就是小路上这些车都是四轮啊?独摩孤:对,杭交支队:你意思把这些车都都禁掉啊?独摩孤:对啊,这个有什么有什么可笑的吗?杭交支队:啊,没有没有没有没有独摩孤:哦,我的理由我不知道12123有没有转转达给你?杭交支队:理由?这里转到我们这里没有写理由,要不你讲一下独摩孤:没有写吗?我跟他打了那么久电话,他们就给你一句话?杭交支队:嗯,就说您就是希望交警部门酌情考虑,禁止任何种类的四轮小轿车在杭州市道路行驶嘛,已经有多次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安全隐患独摩孤:对,杭交支队:这个嘛,就这个嘛?独摩孤:对,杭交支队:主要就是因为你觉得有交通事故,所以。。。独摩孤:不,不是,不是,不是交通事故,是重大的这种财产跟生命的损失的这种重大案件。那光一个交通事故,一个小碰擦,那不至于,对吧?但是,就光我们就说光今年全国已经有多少起了,对吧?昨天是杭州上城区,就在我家两个路口,离我家两个路口,一个小轿车,对吧?这个事情我相信你们系统内部也知道,对吧?然后大前天十一号珠海的这个事情,你们肯定也有听说吧。嗯嗯,三十五个人死亡,四十三个人受伤,那这还是官方数字啊,当然我也不阴谋论啊,我就认这个官方数字。那这么大的还不说那两个月前吧,湖南株洲这个电动小轿车,他因为操作不当,开始逆行这个事情,你有听说过吗?就在那个桥上,他横扫了很多的电动自行车跟摩托车。也是应该是五死还是八死,对吧?然后包括上海也是。这个这种重大事件,重大的这交通事故伤亡事故频出,咱们交管部门不做点什么吗?杭交支队:我们一直都在做啊,我们像一些。。。独摩孤:那你们为什么不禁掉呢?我的提议就是把它禁掉啊,杭交支队:关键是要我们做政策,也要有法可依啊,这法律怎么允许我们。。。独摩孤:怎么没有法可依呢?杭交支队:那道交法您觉得哪一条啊?独摩孤:就是道交法三十九条啊杭交支队:三十九条那个也不是这么用的呀独摩孤:那个怎么用呢?那个不就是授权给你们可以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吗?杭交支队:它也不是说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就可以永远禁止呀,是吧?。。。我的意思是道交法三十九条,它是有特定的情况下,我们才有权力。。。我的意思是道交法三十九条,它是赋予我们交管部门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采取一些临时性的一些管控措施。独摩孤:嗯,比如说什么特定情况?杭交支队:比如说演唱一些大型活动,第三十九条里面写了大型活动,一些重大的一些安保任务啊,一些活动的时候,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嘛,是吧?不可能长期永远就是无条件的给他禁掉嘛,是吧?。。。独摩孤:您说这个话就很有意思了。那我问您个问题啊,就是四轮轿车发生这么大的这种重大事故,而且全国它不是某个城市某个区域,对吧?它全国性的,而且我们也可以说它是频发了,我这里有整理就不一一给您听了。就是我这里整理了从今年四月份到十一月十一号到珠海的这个事情。里面我粗略数一下,有十三四个。然后都是什么八个人,两个人、五个人,然后包括那个景德镇一家三口,然后包括湖南五一广场,三三个,重伤五死,大概十三四个,那乘一乘嘛,大概可能六七十个人,小一百号人,加上珠海那个就不止一百号人。也就是说这种车辆,它在全国范围内频发这种重大伤亡事故造成很多的。我们可以说很多吧,这个词我觉得用在这儿不过分,对吧?造成很多人们的这个生命跟财产的损失。然后您跟我说三十九条不是这么用。那我想问您一个问题啊,就是为什么其他的机动车,其他类型机动车如果发生比这个小的多的伤亡事故的时候就能够被禁掉呢?这个这个逻辑是什么?就是我们的法治是不是要讲公平跟统一,对吧?如果说A不好,B也不好,那如果他们犯的错误是一样的,那他们是不是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这个基本逻辑,我相信是每一个民众朴素认知吧。杭交支队:嗯嗯嗯独摩孤:对不对?那么四轮机动车它造成这么大的这种交通事故,而我们的交管部门不去,甚至你都不用说你现在就禁掉,这我也知道不可能,但是甚至说你们都没有开始着手去思考,要不要去禁,而与此同时,甚至很多其他类型机动车造成的伤亡事故小很多很多。比如说摩托车。我这么说,摩托车也没有人会傻到,想让摩托车去报复社会吧?因为他知道摩托车平衡性不好,我顶多撞一两个人,我就倒下了,对不对?对吧?杭交支队:哦,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你主要还是觉得摩托车进摩不合适了,是吧?独摩孤:不是,你没有明白我逻辑,我要求的我想要的就是你们的逻辑是什么?你得平等对待,对吗?那你告诉我这么A犯了这么大的错,A是小轿车,而他可以没有任何惩罚。这个群体没有任何惩罚,而B他不可能犯这么大的错,也从来不可能有过犯这么大的错。我摩托车再怎么骑,我也杀不了三十五个人,对不对?而他这个群体被禁掉了,你们的逻辑是什么?杭交支队:逻辑的呢,目前这个呢,就是根据他这个地方性法规嘛。。。独摩孤:地方性法规,你告诉我哪一条,你既然说到法规,你告诉我哪一条给了你们权力去禁摩了。杭交支队:嗯,因为我不是法制部门啊,但是。。。独摩孤:你又不是法制部门的嘛,刚才你不还跟我讨论道交法三十九条嘛,对不对?杭交支队:对啊,道交法三十九条,我知道啊。然后那个具体的地方性法规也有啊,杭州的那个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里面独摩孤:杭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你如果找不到,我可以念给你,你做一个全文搜索搜索摩托三个字。他没有授权你或者,就是我讲你啊,不是你个人啊,你交管局或者市政府去禁止摩托车,因为这是违法的,这是违法行政的行为。他如果这么立法,他就是违法立法,突破上位法的呀,国家法律没有给杭州的立法机构,这样的权力去立这样的法,所以他也没有这样的法。所以说到底不管是禁汽车还是禁摩托车。现在我们好像得出结论是好像都没有立法依据。那还是回到我刚才的问题,在都没有立法依据的情况下,为什么A可以不被禁,而B要被禁呢?这个逻辑是什么呢?对不对?杭交支队:嗯,好的,您的意见我也这边收到了,好吧,反正这个您说的这个我们现在可能确实有这个存在这个问题,好吧?独摩孤:不是说光我的意见收到,我的诉求跟我12这个热线的时候是一样的。我想要求杭州市公安局禁止汽车上路。你要么再研究一下,跟你们法制科再研究一下。然后呢,再给我个答复,好不好?杭交支队:好,你对你对法律方面还是有问题了,是吧?独摩孤:是啊,我觉得这个你们执行法律的时候是逻辑是不一致的啊,杭交支队:你就觉得你无法走摩托车,禁止摩托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吧?。。。你认为我们禁止摩托车,而不禁止四轮脚轿车。。。独摩孤:你包括不光是摩托车,你包括货车,是不是你们对待货车和对待四轮小轿车是不是政策也是不一样的?那他们都是获得了国家的行政许可的的机动车,对吗?为什么要区别对待呢?你有什么依据去区别对待,对不对?所以重点不要搞错,不是什么摩托车不摩托车。重点是出现,我还是那句话,出现这么大的事故,而且不光是一起两起,不是个案,这个咱们都能同意,对吧?不是个案,而且谁也不能保证说以后哪里不出现,你们的措施是什么?第二就是这个措施必须,我觉得不是不是我个人要求,这是逻辑跟法律的要求,你得一视同仁啊,不然你没法服众啊,凭什么他们就可以这么轻松,就是骂两句就可以了。那个人要挨个顿毒打,对不对?杭交支队:他没有轻松啊,他这个有相应的这个处罚的呀独摩孤:我说的是这个群体,对吧?如果说一直以来,你比如说对于货车,对于摩托车,对于其他种类机动车,你你们也都严格执法,谁犯法处罚谁,而没有说去连坐那个群体,那我一句话没有,对不对?那问题就是这两个群体是不是被连坐了,对吧,我这么说这个词儿没毛病吧,对吗?杭交支队:关键是我们。。。独摩孤:不是,我们就先讨论我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摩托车群体,这个货车群体,包括外地外地牌照的,这个所谓外地牌照,这些都是违法的。这些群体是不是被连坐了?就很简单一个问题嘛,你是不是嘛?杭交支队:嗯,其实也不仅仅是因为交通事故才禁止的独摩孤:不,就是不是嘛,是不是他们这个群体被连坐了嘛,对吧?这个群体整个被禁掉,不就是被连坐了吗?对吧?那为什么四轮小轿车不被连坐呢?我讲的就是这个逻辑跟这个公平的问题。杭交支队:嗯,好的好的,知道了。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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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禁摩相关法律知识及司法救济手册
声明禁摩法律知识及司法救济手册(2.0版本)本文来自不知名网友整理分享,为促进合法合理进行摩托车骑行。前言:据粗略统计,截止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两百多个城市依旧在依据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施行陈旧的、一刀切的、违反上位法的禁摩法令。“禁止摩托车通行”,在一些城市是环线、大片区域内禁止,另一些是打着限摩的幌子去禁止。无论怎么禁,以什么理由禁,各城市禁摩(以设立“摩托车禁行标志”具体实现)的法令毫无疑问地和上位法相抵触。这些地方法令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地减损着公民的权益,增加着公民义务。大家必须明白,本手册的意义旨在争取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益,决非钻空子、找麻烦。手册内容从交警现场拦车,或电子眼拍照开始,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法律知识的介绍和解读,帮助广大摩托车驾驶员能够更快速、更系统、更便捷地学法、懂法、用法。介绍如何处理交警以“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代码:11160)的名义对摩托车驾驶员进行处罚的行为。本手册所述诸多内容,以当事人在处罚过程中进行影音取证为最佳前提(通过手机、记录仪、运动相机等摄录设备)。上述内容下文不再重复。名词解释: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法”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条例、规定、办法等;3.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如规定、办法等;4.地方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条例、规定、办法等;5.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如规定,办法等。6.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及其机关等出具的,除1-5之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告、决定、意见等文件。常用电话号码:1.公安报警电话——1102.督察电话(全国公安机关违纪违法举报电话)——123893.政府投诉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4.纪委监察委投诉举报电话——12388目 录一 第一部分 维权开始1 现场拦截之初2 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应对3 反攻—上位法《节约能源法》4 反攻—上位法《行政许可法》5 反攻—上位法《人民警察法》二 第二部分 司法救济6 司法救济的途径6.1 行政复议6.2 行政诉讼:一审6.3 行政诉讼:二审6.4 行政诉讼:高院再审和抗诉检察建议三 第三部分 相关知识四 第四部分 结尾附件1 情况说明人出庭申请书附件2 庭审直播申请书附件3 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4 证据目录附件5 行政诉讼申请书(一审)附件7 行政诉讼申请书(二审)附件7 行政再审申请书附件8行政抗诉申请书第一部分 维权开始影音取证是维权的重要手段,现场和窗口的交警可能会反感。早在2016年7月26日,公安部面向全国各级公安执法系统进行培训,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面对拒绝,当事人可回应交警,公安部的下达的培训内容,你们培训了没有?如果培训了为什么拒绝执行?这是你个人行为还是上级命令?(可以直接要求交警告知其领导电话,当场质问,为什么要拒绝公安部的命令?)如果确实没有培训,则不具备上岗资格。此时应将处罚的事暂放一边,首先找交警的上级或拨打督察部门电话反映交警的个人问题,可要求交警道歉,要求对其的执法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其上级或督察部门给出审查回复期限。除了公安部,还有《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交警制止你拍摄,请拿出法律的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1.现场拦截之初1.1拦截现场有警车的情况下,请观察车辆特征是否合法合规,驾驶人是否为警察,着装是否符合规定(公安部规章规定的警用摩托车不可由辅警单独驾驶,也不可不戴头盔),否则可举报。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有部分地方法规允许辅警单独驾驶警用车辆,地方法规和公安部规章有一定的冲突,存在一些争议,适用哪一方则需要由国务院裁定。在这种现实情况下,当事人还是应当争取以公安部规章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9日 公安部颁布第四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1.2 现场如果仅仅是辅警拦车,可以不理会。但是,如果辅警以肢体拦车,例如用身体挡住车辆进行逼停,为避免产生危险,建议停车。如果被辅警单独拦停(无论现场有多少辅警,只要现场没有正式交警皆算单独),请严肃告知辅警无单独执法权,无权拦车(也无权查看驾证或开具罚单)。如果辅警不予理睬,通过对讲机或其他手段要求你等待交警到来处理,可不采纳。请斥责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辅警继续侵害你的权益,请毫不客气地对其进行投诉(110)和起诉。如果你较真的话,辅警将有可能面对《治安处罚法》。实践中,部分辅警还存在违反《警察内务条令》的现象,非法使用警服和标志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辅警穿戴另一名交警的制服和标志,冒充该名警察。《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指出,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意见》明确,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10月28日 公安部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规定穿戴警服和警用标志。公安民警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佩戴警衔、警号等标志,做到着装整洁庄重、警容严整、规范统一。未经审批,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不得穿着警服,不得佩戴警用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1.3 无论是交警还是辅警拦车,均须遵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否则容易造成危险和事故。因交警野蛮执法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事件,各地均屡见不鲜。对于交警不按规范执法、野蛮执法的行为,当事人最好能收集证据,对交警个人进行投诉。《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11月15日 公安部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第七十条 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第八十四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机动车号牌;(七)因自身的过错与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八)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1.4 在交警拦车后,第一步,请交警出示证件(警察证)。警察证有两面,背面是有效期。请看一下是否过期,如过期则交警没有执法资格,强行执法可以向督察举报,或者电话110举报有人涉嫌冒充警察。同时,请记下交警的姓名、警号,以便后期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使用。注意事项如下:1.4.1 新版的《行政处罚法》对执法人员的要求更加科学严谨,为减少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新法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请注意,两人均须具备执法资格,不能是一名警察,一名辅警。如果交警告知你另一名警察通过无线设备参与执法,请指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没有授权你们可以无线执法来规避。法律是严肃的,不是给你们钻空子,打擦边球的。我没有见到你说的另一名警察,那么现实便是一名人员执法。试问,如果都可以无线执法、远程执法,你们若是现在美国,也可以执法处罚我吗?”1.4.2 目前很多地方的交警和辅警故意用胸前对讲机遮挡住警号,若有摄录证据可向督察举报。1.4.3 交警无权因违反交通信号而带你去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当交警不愿意按程序执法,不耐烦或恼怒的时候,口头上的“带你去公安机关”亦可以理解为威胁或者“口头传唤”,这种口头传唤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认为其是在威胁,并作为举报、诉讼的内容和证据。1.4.4即便是真的违反交通信号,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行政处罚不得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切记!对于交警要我们去公安机关或者口头传唤,简单来说的应对:(1)警察法规定的四种情况,我违反哪一条?(2)传唤(包括口头传唤)必须是当事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须提供证明;(3)须提供当事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4)书面传唤须提供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上述四条都不满足的传唤,则属于滥用职权。对于传唤和口头传唤,可能出现在任何环节中,请记住核心内容:传唤的前提是“须经检查有犯罪行为或嫌疑,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须是犯罪嫌疑人,须有负责人批准的传唤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8年2月28日 公安部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全国人大制定2021年1月22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全国人大 发布202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截至2024年9月,正在修订中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1.5 上述内容为交警现场拦车的前期内容,如果是电子眼拍照则略去。如果是电子眼拍照,你要做的第一件事是去交警队的窗口进行违法复核。2.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应对重要:在本条开头,首先要阐述一个执法和处罚的陷阱:绝大多数城市的交警对于摩托车“闯禁”的所谓“违法行为”的处罚,均是以《道交法》第38条作为理由,即以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为由,并不是以违反该城市的禁摩条例或通告为由,因为违反地方禁摩条例无法进行处罚(国法不禁摩,自然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而违反地方的通告则更不能实施处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处罚),所以交警只得通过道交法第38条,以违反交通信号进行处罚。明白了这一点,随后的内容更容易理解和应对。(注:摩托车禁令标志为交通信号的一种)2.1无论是现场还是窗口,首先,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2 请牢记行政处罚的四大要素!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2.3 电子眼拍照2.3.1 当事人首先应前往交警队的人工窗口进行违法复核。2.3.2 确认窗口接待人员为正式警察还是辅警。在复核过程中,如发现接待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素养,是辅警的要求换为正式交警,是交警的亦可投诉其不具备上岗资格并要求换人接洽。过程中请接待人员告知其警号。2.3.3 请其告知处罚内容,此时交警会告诉你罚款和扣分。2.3.4 请其出示违法事实理由,观察电子眼抓怕照片(注:观看照片的同时,请把照片拍摄下来作为证据)。常见情况有:(1)图片中无明确标志或者单独加上(PS)一张标志,这种情况很常见(2)只有一张图片的(3)图片其他内容不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发现此类情况,在窗口就可以明确指出事实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832-201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2014年10月15日 公安部标准3.3 图片数量:3.3.2不少于 2 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标准3.6叠加信息:3.6.1基本信息:叠加在每幅图片上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代码、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附录A:序号4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图片模式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适用取证图片模式:5模式5: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的机动车后部或前部全貌的全景特征、明确的标志指示特征、交通违法地点、违法时间、违法行为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2.4 违法证据违法事实的证据:既然交警要以道交法第38条来处罚当事人,那么请观察现场有没有摩托车禁令标志,如果没有,请向交警提出异议。交警必须向你证明,你究竟违反了具体哪一个交通信号,这是违法事实最基本、最直接的证据。在你提出该异议时,绝大多数交警的应对一定是:“你不知道XXX禁摩吗?“ ”整个XX环线进入的路口都设立有禁摩标志。”“你从哪条路过来的?”此时不要忙于自证,或者被交警牵着走,你只需要抓住违法事实的证据,仅此而已。下面例举几种常见情况。2.4.1当事人一路骑行就是没有遇见任何禁令标志,交警也无法提供监控、照片来证明其行经路线上设有禁令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违反禁令标志呢?这里要说明一下,道路交通信号(标志)的设立是有章可循的,禁令标志须设立在禁止驶入道路的入口,参照《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二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022,前者的6.4、6.5条内容为推荐标准,后者为强制性标准。2.4.2 交警以XX市XX环线都设立了禁令标志为由,判定当事人出现在XX环线内,必然违反了禁令标志,属于主观推断作为证据,而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故其主观推断不能为证。2.4.3 当事人可拒绝提供自己的行经路线,即拒绝自证违法;违法证据应由交警提供,比如调取监控等。2.4.4 交警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违反禁令标志,却用《道交法》38条作为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要处罚,也应该以违反XX市XX条例第XX条来进行处罚,请注意处罚决定书上的描述。《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部分强制)GB 51038-20156.4 禁止通行标志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止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强制)GB 5768.2-20225.13 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禁13)设在禁止摩托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2.5 违法的理由接上条,即便处罚现场正好有摩托车禁令标志,交警也只会告诉你违反了该标志,但永远不会说这个标志本身有什么问题,后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2.6 处罚及标志设立的依据当交警指出处罚内容、事实、原因后,大多数人就觉得处罚的合法合理了,其实这是一套精心设计的处罚陷阱。行政处罚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当然交通信号的设立也必须有法可依。2.6.1绝大多数城市的处罚内容为“扣分”加“罚款”。2.6.1.1 扣分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24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3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7条、12条4项。2.6.1.2 罚款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90条、《XX省实施<道交法>办法》(XX条)。2.6.2 上述四部法律法规是交警用来“扣分、罚款”的最常用法律依据,乍一看没毛病,但是这四部法律所界定的处罚,都是建立在两个前提下,一是交通信号本身正确无误;二是当事人确实违反了这一信号。而各个禁摩城市的禁令标志,它本身是否正确无误,即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如果禁摩标志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该标志是否违法且无效?如果是,那么当事人是否真的违反了交通信号?★ 思考方式一:人们应该认识到,交警处罚的依据是《道交法》第38条“违反交通信号”,但也恰恰是交警故意制造了当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过违法的手段,把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变成了违法行为,随后用正确的法条来处罚当事人。熟悉吗?这一行为和“钓鱼”类似。★ 思考方式二:(1)首先明确造成当事人“违法”的原因是什么——违反交通信号;(2)如果没有该禁令标志,就不存在违法;(3)这个禁令标志应该存在吗?或者说它的设立合法吗?(4)原来当事人并没有“违法”,而是被人为地制造出一个“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04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1年12月4日 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2.6.3 掌握关键点(设立标志的法律依据)。此时耐心的交警或许已经按照上文所说,说出那些处罚依据了。接下来不用管他说的,因为前文已经说过,交警说的法律条款本身没有错,但这些条款须建立在你真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使用,当事人应保持清醒,拒绝忽悠。记住交警一定会尽量回避或转移标志设立的合法性问题,他回避的,才是问题的实质。此时,当事人应围绕标志设立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反驳。通常情况下,交警会使用一部法律加一部地方法规(甚至是规范性文件)予以应对。(1)法律:大名鼎鼎用到烂的《道交法》第39条;(2)地方法规:《XX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XX条。为什么要结合这两部法律法规?前文已经阐述过,在此重新温习一遍:因为交警知道,自己作为公权单位,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我国所有的法律又偏偏没有禁摩的规定,更没有对地方禁摩进行授权。此时,如果交警想要把禁摩法规通过法律进行正名,为禁摩标志的设立在法律上找到依托,从而能名正言顺地对当事人以进行处罚,就必须要有一个法律的授权。没有授权怎么办?那么就曲解《道交法》第39条,为自己创造一个。接下来,一些城市利用《道交法》39条授予地方管理道路交通的权力,在地方上出台禁摩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所以实质上,各地设立禁摩标志的依据是地方上的禁摩法令,和《道交法》并无半点关系。明白了这一点,无论交警说什么,当事人都得抓住一个核心:地方出台的任何法令都不能违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2021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正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2.7 陈述申辩权★重要:如果交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如下情形的:2.7.1 未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原因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权;2.7.2 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2.7.3 听取部分内容即打断制止;2.7.4 踢皮球;2.7.5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拒绝核实;2.7.6 回复“你的意见不予采纳”但给不出合理合法的理由和依据;2.7.7 中途以语言、行为进行威胁或存在报复性执法的表达;2.7.8 申述申辩的对象为非正式警察身份的人员或身份不能辨认;以上情形均可以作为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证据,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对当事人非常有利。在行政案件的实践中,证据和程序合法是重中之重,往往比实体法本身的内容更能影响审判的结果,这里就不展开论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全国人大通过 主席令63号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2.8 曲解《道交法》39条的克星——《立法法》2.8.1 交警例话:本市有法规规定,摩托车不得驶入XX环线内,相关内容已于XXXX年进行公告,设立禁行标志有法可依。即设立禁摩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地方法规(下文不再重复)。此时当事人可先搬出《立法法》予以驳斥。2.8.2 《立法法》第6条明确指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上位法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便是体现人民意志的最好证据。所有上位法无均禁摩条款,这就是人民的意志。人民警察要不要服从?(这里可以结合《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五条)2.8.3 《立法法》的第80条,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立法权限,比如江苏省(省一级)、上海市(直辖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同属省部级。本法明确了省人大的地方立法的前提是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也就是说,即便是省人大,无权立法禁摩。2.8.4 《立法法》的第81条,赋予了设区市的人大立法权限,比如杭州、南京、武汉、石家庄、合肥、南昌等等所有地级市。市一级人大的立法权限比省一级更小,只有四个层面: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历史文化、基层治理。既然省人大都无权立法禁摩,更不用说市人大,至于地方政府机构出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则完全不具备禁摩的权力。(说明:部分城市的禁摩规定是由当地政府机构出台的,比如XXX公安局的XXXXXXX规定。)2.8.5 《立法法》的80、81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立法的权限和原则,第99条单独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效力的高低大小。在向交警阐明《立法法》法条后,可继续阐明如下内容:2.8.5.1 作为警察,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警察,而不仅仅是一个城市的警察,更不是哪个衙门的警察。人民警察首先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上位法作为执法的基本准则。2.8.5.2 中国不是美国,美国是联邦制,各州立法的权限很大,甚至常出现州法和联邦法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共和国,我们只有各省市,没有各州。若坚持罔顾国家大法,一意孤行地执行本市禁摩法令,这是把本市当成联邦州,把中国当成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全国人大通过2015年3月15日 全国人大修正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2.8.6 此时,99%的交警会以踢皮球的方式来应付你,对方将给出两种内容差不多的应付:2.8.6.1 “我们只是执行单位,不是立法机构。你对本市的立法有疑义的话,可以去找市人大反映。”2.8.6.2 “我们只负责依法对你处罚,你有异议,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诉讼。”交警的上述魔法皮球,将贯穿在当事人陈诉申辩的全过程中,未必发生在2.8.6这个节点上,或许会延迟,或许会提前。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很多次。这一脚球,曾经踢走了无数忿忿不平的人民群众。至今,依旧有很多人走到这一步便没有办法了。2.8.7 本条专门针对交警的魔法皮球2.8.7.1 向市人大反映,或者行政复议、诉讼,这是当事人的权利没错。但是现场(此时此刻)的执法人员是交警,交警必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我明确处罚的四要素,并对我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核实,给出不予采纳的理由和依据,这个是交警的责任,不是人大、市政府或法院的责任。至于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须要在交警开具罚单后才能依法进行,但是开具罚单,其前提是先严格遵循上述执法程序完成执法。2.8.7.2 早在2017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便下达了“谁执法谁普法”的意见,其原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积极贡献。中央要求全国各级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实施。2017年至今(2024)已经第7年了,大队、支队、市局的党组织有没有组织学习?学习了为什么不实施?如果没有学习,当事人应向交警部门的上级党组织反映该情况。2.8.7.3 原则掌握:交警执法,必须得普法。按照法律程序,交警不仅要解释清楚,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并加以核实。如果交警拒绝普法,就是拒绝中央和国务院的命令,便丧失了执法资格,交警及相关领导干部就有失职、渎职、滥用权力的嫌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场向督察部门进行举报,如:XX交警未经培训上岗,不具备执法资格,侵害人民群众权利;执法人员公然抗拒党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交警大队、支队的领导(队长、政委)出面解释、处理。此时当事人应据理力争、无畏公权,因为人民警察队伍是坚决不允许以踢皮球的方式来为人民服务的!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是来寻求帮助和解决的,如果人民警察挡、拦、推、甩,那么“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八个大字就会成为摆设。《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第1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9 曲解《道交法》39条的克星——<释义>2.9.1 《道交法》第39条虽然有这句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是汽车和摩托车同为机动车,39条并没有授权让交警部门把机动车分门别类(分为四轮和两轮)去禁止。如果交警狡辩:“我们有权选择禁止的机动车种类”当事人应严肃地指出:“公权力是法无授权不可为。《道交法》作为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其没有授权地方可以禁止的事项,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或行政执法机关则无权禁止。警察同志,你知道《道交法》授权你们可以单独禁止的是什么吗?道交法特意、单独列明,禁止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行驶的,是拖拉机。这表明《道交法》对“禁”这个字的使用是极为慎重的,为避免歧义和争论,特意、单独列出“禁”的车辆种类。该条旨在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禁”字的肆意扩大使用,特别指出能禁的是什么,在什么范围内能禁。显然,你们并未理睬《道交法》第55条,除拖拉机外,自作主张地将摩托车也纳入“禁”的范围,而且禁行的范围之广,已远超拖拉机。是谁赋予了你们超越法律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9.2 部分交警部门对《道交法》39条的曲解,是欺负和利用人民群众相对匮乏的法律知识。现将《道交法》<释义>对39条的权威解释单独摘录出来。其一,希望能帮助更多人进一步了解《道交法》的立法原则。其二,如果交警对该条款进行不符合<释义>的曲解,希望能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这里先引用交警踢皮球时常说的一句话:”交警部门仅仅是执法单位之一,是执行单位,不是立法单位,更不能解释法律。“ 这句话用在此处才是正确的。2.9.2.1 在较早的国务院法制办对该条的释义中,要满足机动车禁止通行的条件,是要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定,且这里的机动车,包括了四轮和两轮机动车,没有授权以区别对待。如果某条路因修路或拥堵,连窄小的二轮车都不适合通行,又怎么肯能适合宽大的四轮车通行?即便是限制通行,释义也明确了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而不是十几年、几十年如一日的施行。交警有时候会说:“我们就是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具体情况规定的”,当事人应该认真地询问:“请您解释一下,本市的道路是怎样的具体情况?能让你们全天24小时长达十几年(或几十年)禁止摩托车上路?,但同时又允许四轮汽车上路?”个别交警甚至还会狡辩:“我们这个都是经过专家认真调研的”,当事人应该打破砂锅问到底:“请问是哪个专家?请提供调研的时间、地点、调研对象、调研人数、文字报告,有没有经过听证会?有没有公开公正地征求本市人民群众的广泛意见?怎么征求意见的?征求的方式和对象是什么?有多少人反馈?什么?这些你都不知道?那你怎么知道有专家调研?你怎么知道调研是合法合规的?即便真有,你们就可以禁摩了吗?你们就可以违反上位法吗?那如果专家们明天调研的结果是道路的具体情况不适合所有人出行,你们还要把人囚禁起来吗?”总之,类似的问题不要被对方带着走,要冷静沉着,逻辑清晰,有理有据。2.9.2.2 在较新的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释义中,解释了“限制通行”是指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该释义明确了禁止通行就是“所有车辆,连同行人都不得通行”,绝不是“所有车辆和行人都能通行,但禁止摩托车通行”。并且,释义明确给出了实施禁止通行措施的原因,如大型活动(如本市承办亚运会、马拉松)、重要会议(如本市承办金砖国家峰会)、道路或交通中断(如暴雪导致封路)等等。释义明确了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同样明确了限、禁的措施是临时性的,绝非长久性的。当事人应该质问交警,本市何时开始大雪封路十几年?何时开始从早到晚24小时持续举办马拉松且十几年间从未间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日期较早)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项措施实际上是指一种日常的管理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通行限制职权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出的交通限制的公告便具有强制力,违反者将会受到违章处罚。本条第二项是关于实行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项内容与前一项不同的是,前一项主要针对经常性的交通限制措施。而本项内容则主要针对临时性的限制措施。鉴于临时性的限制措施更不容易为公众了解,所以,法律特别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社会,以免给大家的正常出行造成不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2012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推荐:日期较近)【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本条释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交通活动中,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情况,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这种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本条所说的“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2.9.2.3 我国对《道交法》39条的释义总结:《道交法》绝无授权地方对摩托车立法禁行;所有限、禁措施都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临时性措施。3. 反攻——上位法《节约能源法》该法的第45条,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摩托车是我国鼓励的交通工具。部分交警会以摩托车的污染和环保为由为禁摩开脱,或者以摩托车是落后、淘汰的交通工具为由为禁摩正名。面对这些歪理邪说,如果当事人希望以理服人,会遭遇秀才遇到兵的无奈局面。这种情况下,运用《节约能源法》这部法律武器,不失为一种更有效的方法。当事人完全可以运用该部法律的第45条:“国家立法鼓励的事,本市要不要鼓励?要不要响应国家的号召?要不要遵守国家的法律?国家立法鼓励人民使用摩托车,你们非但不鼓励,还要拦阻和处罚。要知道国家的意志就是人民的意志,违背全国人民意志的事,是人民警察可以做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4. 反攻——上位法《行政许可法》该法的第8条,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你的驾驶证、行驶证皆为行政许可,这些许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意味着拥有这些许可,法律允许且保护当事人可以驾驶摩托车行驶在全国所有全民所有制的公共道路上。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销当事人的行政许可,须予以补偿。当事人完全可以质问交警:“改变我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是什么?禁止我骑车上路为的又是什么公共利益?你有责任给我普法(见2.8.7),即便退一万步说真是为了公共利益,你禁止我骑车上路给我任何补偿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2019年4月23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 反攻——上位法《人民警察法》5.1 行政执法过程行至本条内容,可能距离当事人被拦车(或者去窗口复核)已经过较长时间,此时交警的心情可能会趋于烦躁。一些交警在此过程中要么不再搭话,要么只会让你去复议诉讼。如遇类似情况,当事人可拿出《警察法》作为武器,打破交警不理睬、不作为、踢皮球的应付局面。5.2 如果交警不语不理,请郑重读出《警察法》第3条。人民警察要依靠人民、联系人民、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这是交警身为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责和义务。如果连这个都做不到,当事人有理由怀疑其面对的这个交警没有经过岗前培训,不具备执法资格,甚至可以怀疑其身份的真实性。此刻当事人可立即打电话给督察,说明原因,并要求对其进行身份核实并进行岗前培训的审查。同时,可向交警所处的大队或支队党组织反映情况。大队和支队党组织有教育培训警务人员的责任,每一名交警均须符合标准方能允许上岗,请交警部门的党组织负责人(支队党委书记或者政委、大队党支部书记)安排资格评审并给你回复。5.3 对于交警踢皮球,或者推脱“我们是执行者,没有办法”的行为,手册在2.8.6条已经给出了应对措施。此处,继续以《警察法》第4条进行守门。《警察法》是交警必学的法律,是上岗执法的重要前提条件。如果交警连《警察法》第4条和33条说的是什么都答不上来,可依5.2条处理。重点:《警察法》第4条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当事人可质问交警:前面我说了那么多法律还有相关释义,都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你是否应该以其作为活动准则?你有做到吗?如果你仅以我市XX条例唯命是从,岂不是连自己的职业法律都违反了吗?你这种行为让人民群众怎么看?那一定会破坏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一定会损害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尊严。5.4 如果存在上级命令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给出《警察法》第33条的规定:“第33条赋予你了你们“拒绝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命令”的权力!你们不仅可以拒绝,还应该向上级机关报告,请问你报告了吗?该命令严重违背上位法,你作为人民警察,必须选择依法行政。这里的“依法”二字,必须、也只能是上位法或者是不违背上位法的地方法令,绝非允许你拿上级命令或地方的法令当挡箭牌,而任由人民群众的权利遭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 主席令40号 公布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改 主席令69号 公布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5.5 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除了《警察法》,还可依据《政务处分法》对其不法行为向当地纪委监察委举报。如今各省市均设有纪委监察委网站,方便了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举报。对于交警可能的违法行为请参照该法,详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 主席令46号 公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5.5.1 逐条例举:(一)滥用职权,即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前文已介绍了《警察法》第4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而摩托车禁令标志是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由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立的,如果交警不认宪法和法律,只认地方的禁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违反了本法第(一)条。(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这一条很好理解。交通警察的职责就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勘查、交通犯罪侦查以及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那么交警是否在正确履行职责?交警把本应该用于做好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用在了抵制上位法,拦截、处罚正常行驶的摩托车上。这就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这样也当然会贻误正经工作。(三)官僚主义的实质是封建残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少数交警只对自己的上司负责,只对市局领导负责,却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对人民负责,不对党徽国徽负责。他们丢弃了自己身为人民警察的人民属性,忘掉了“来自于人民、为人民而生、因人民而兴”,这就是典型的官僚主义。而官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中国人民的死敌!(四)部分交警在执法时,不愿意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比如隐瞒你享有的陈诉申辩权;比如不告知处罚的四要素或存在搪塞糊弄的情况;比如利用你法律知识的不足,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利用谎言或者偷换概念、阴谋诡计等,让你无法应对。上述等等,均属于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五)第五条主要涉及个人隐私的保护,手册中已有相关内容,不再重复。注:本手册已尽可能删简了部分法律条款,尽可能编写的让所有未接触过行政案件的小白们都能读懂,读通,能拿来就用。第二部分 司法救济6. 司法救济(司法维权)的途径6.1行政复议6.1.1 手册第一部分介绍了现场处罚以及电子眼拍照的窗口复核等内容,如果交警坚持开具处罚单,当事人可以拒绝在罚单上签字,或者在罚单上写明“有异议”,当事交警也须签字。无论当事人是否签字,当事人须领取该罚单并作为司法救济的证据之一。6.1.2 申请对象:向同级或上一级政府申请。举例说明:被XX区交警大队开具罚单,可向XX区政府或者XX市政府(即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具体对接是政府的司法局或厅。提请复议的方式可以是线上或者线下,线上如“掌上复议”小程序,或者把复议材料邮寄至司法局,或者去行政复议大厅递交复议材料。6.1.3 申请复议须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复议申请书正本等资料即可。考虑到部分行政复议可能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建议在申请书上提出要求进行听证,无论司法局是否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写上该条总比不写好。6.1.4 根据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复议法》的修订,交警在拦车当场做出处罚的,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申请诉讼。因电子眼抓拍而去交警的窗口复核并领取罚单的,不属于当场处罚,按新版《复议法》第23条规定,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诉讼。6.1.5 递交行政复议材料后多久有消息?首先看受理日期,受理日期为复议机关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日内,复议机关只要在此期限内没有出具不予受理决定的,即视为受理,未必会单独出具受理通知书,这一点比较常见。接下来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一般程序为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简易程序是30日(这里的日是指工作日,须要扣除法定休息日。)6.1.6 在该阶段(或者是诉讼阶段),个别交警可能会通过电话等方式给当事人的家人(比如年轻人的父母)、学校、工作单位的领导进行施压或者让他们劝当事人撤销复议或诉讼。该行为涉嫌行政干预司法,如果能保留证据最好。此外,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父母、师长、领导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号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公安机关的数据系统里确实能查询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但查询的前提是“侦查犯罪需要”,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否则,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职权人员,以及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人,都可能面临《刑法》的惩罚。6.1.7 在该阶段(或者是诉讼阶段),个别交警可能会对你口头威胁,或有报复性执法的表述,以迫使你撤销复议或者诉讼,这也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你能收集到证据,便可拿出《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保护自己。虽然中国并没有专门的“报复性执法罪”,但只要我们自身守法,对于报复性执法行为,可以控诉交警滥用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23年9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六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公告法释〔2017〕10号2017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2次会议、2017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6.2 行政诉讼:一审6.2.1 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须要在15日内提交诉讼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到期不出具复议决定书,也尽管以复议到期日的那一天开始计算,15日内可直接提请诉讼。参考《诉讼法》第45条。如果你的处罚不须要经过行政复议,则在你收到处罚决定书后6个月内都可以提请诉讼。6.2.2 行政诉讼需要准备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书(如有办理)复印件、行政诉讼申请书正本、证据目录、各项书证及视频证据(须刻录光盘),各项资料当事人须签字。6.2.3 诉讼申请书上一定要写明几点:请求撤销对你的处罚;要求当事人交警出庭;要求交警对负责人(大队长)或政委出庭;注明自己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政复议失败后提请诉讼,被诉人除了交警,还要加上复议机关,即自己向谁申请复议,谁就是共同被告。参考《诉讼法》第26条。6.2.4 上述材料备齐后邮寄至区法院——行政庭,处罚自己的交警是哪个区的就在哪个区法院。邮寄地址直接写: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邮寄千万不要做到付!建议通过EMS邮寄。6.2.5 当事人递交材料后,法庭须要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立案。6.2.6 如法院决定立案,会将“受理通知书”寄交当事人,多数情况下还会寄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等材料,请注意查看,因为确认书、回执一类的文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并寄回法院的,请勿忽略!随件一起的还有诉讼费缴款的信息,网上缴款费用为50元,当事人缴款后,请将缴款凭证同样邮寄至法院行政庭。6.2.7 立案后,法院会将当事人提交的诉状送达被告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必须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会将此答辩状寄给当事人。请牢记该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而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应主张证据无效!同时,请认真阅读被告的答辩状。6.2.8 开庭前,法院会将“传票”寄交当事人,传票上注明了开庭时间、地址、审判长、审判员等信息,请按时参加开庭。6.2.9 一审判决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6.2.10 一审法院通常为县级法院(区法院),实践中,当事人败诉的几率为99.99%。6.2.10 庭审程序:到庭人员审查——宣读法院纪律——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陈述——被告陈述——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原告辩论——被告辩论——双方互相辩论——原告最后陈述——被告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并交合议庭评议——庭审记录双方审核签字6.2.11 其他:法院立案之前,通常会有一个”庭前调解“的选择给当事人。实践中,交警部门大多不会放弃自己的主张,该调解对当事人来说并无任何意义,只会延长法院受理的时间,所以不建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全国人大通过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 【起诉方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五十一条 【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 【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八十一条 【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6.3 行政诉讼:二审6.3.1 在一审败诉后,当事人须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级人民法院(中院)上诉,不要过了期限。6.3.2 二审的判决时间是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6.3.3 二审的庭审环节和一审相同,不同的是,二审即不是对一审合法性的单纯审查,也不是对原案件的重审,而是二者兼而有之。值得注意的是,新证据的提交往往也能促成二审的立案。6.3.3.1 在法庭调查阶段。当事人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质证。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6.3.3.2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针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注:在一审、二审的庭审环节中,如果当事人已经明显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审判长或相关人员袒护被告,或庭审环节缺失,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申请相关人员回避,并可以拒绝在庭审记录上签字。6.3.4 二审的被告举证和答辩期限依旧为被告收到诉状后15日内。6.3.5 在二审时,如果当事人所处城市的禁摩令不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立法的,而是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布的,当事人应向法院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参考《诉讼法》第53条。文件审查的请求之所以放在二审提出,是因为二审法院至少为市级法院,而规范性文件通常是由同级或较低级政府或部门制作的,由市级法院进行审查较为方便妥当。解释:法院“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如XX市公安局制定的《XXXXX通告》,该类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全国人大通过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六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八条 【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6.4 行政诉讼:高院再审和抗诉检察建议6.4.1二审如果败诉,下一步的司法救济便是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再审如果不予立案,有如下三种常见的司法救助途径:6.4.1.1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就是最高法院;6.4.1.2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验建议或者抗诉;6.4.1.3 向再审的人民法院检查部门提出检查申请。6.4.1.4 注:上述三种途径同样适用于一、二审不予立案的处理,但须对应法院的和检查院的行政级别。一般能走到这一步,无论法院判决是什么结果,当事人都已经赢了,成为了一名敢于向公权的违法和不公进行抗争的勇者,再审的内容和二审相仿,这里就不做过多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全国人大通过2017年6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修订第九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九十三条 【抗诉和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部分的司法维权书面格式见附件第三部分 相关知识1.以下内容仅做抄录,可自行学习,非复议诉讼的必用内容。7.1 “四个全面”,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7.2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党中央治国理政战略思想的重要内容,闪耀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光辉,饱含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7.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4 二十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7.5 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7.6 二十大: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7.7“两个确立”是指确立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为人民谋福利,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追求,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7.8“两个维护”是指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下达的一切命令和指示。要坚决维护其权威性,统一性。)7.9 习近平: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7.10 习近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7.11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7.12. 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7.13 十六字方针: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7.1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7.15 《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7.16 《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7.17 《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8. 总结8.1 重申,本手册旨在维护中国人民的合法权利,即自由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基本人权和法权。8.2 骑摩托车上路的通行权,受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团体、组织、机构、地方政府都无权剥夺。8.3 禁摩在一些地方横行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要想打倒它,须要具备正义感和法制观的大众站起身来,挺起胸来,共同拿起合法的武器,对不公不法说不。8.4 学习本手册进行维权,其结果可能依旧是被罚,是败诉。但不必灰心失望,请相信法律。毕竟反抗的对象是手握立法、执法权的强大权力机关。愿意拿起法律武器去反抗,已足够勇敢和强大。8.5 让我们共同推进祖国的法制建设,讨还被剥夺的摩托车通行权。(附件1)情况说明人出庭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请求事项:因(一审写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二审写二审案号)一案,申请贵法院通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交警XXX出庭说明情况。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行政处罚一案,现已起诉至贵院。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中署名交警XX(警号XXXXXX)的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存有疑义;对该民警的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存有疑义。为查明案件事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XX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请法院予以批准。此致XX市X级人民法院。申请人:XX时间:XXXX年XX月XX日(附件2)庭审直播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请求事项:原告为(填写完整案号)号行政诉讼申请庭审直播。在确有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可提供庭审录像记录或录音记录给原告作为代替。事实和理由:响应“阳光法院”号召,最大限度保证原告个人权益、庭审透明与司法公正。请法院予以批准。此致XXX市X级人民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XXX年XX月XX日(附件3)行政复议申请书(闯禁处罚用)申请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被申请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住所:(填写被申请人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2)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50条、51条规定,进行听证,XXX大队大队长XXX、现场执法民XXX参加听证。事实和理由:一、违法事实的证据三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2-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第二部分第5.13条规定:“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须设立在摩托车驶入路段的入口处。但处罚现场(或电子眼抓拍现场)并没有相关标志。现场执法交警XXX仅靠其主观推断,便认为我从有标志的地方进入XXX,缺乏客观事实证据。交警提供的违法事实证据三性不符。二、适用法律错误XXX说我违反了本市的摩托车禁令标志,却无法提供客观证据。继而告知我违反了本市《XX市XXXXXXXXXX》第XX条,即摩托车不得驶入本市XX以内的地方法规的规定。那么便应该以我违反本市摩托车禁令为由对我进行处罚。但是处罚决定书上所写却是违反道交法38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处罚程序违法XXX的处罚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45、62条,而违反上述条款不得进行处罚。(该条为可选内容,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执法过程中,交警没有向我们告知陈述、申辩权。(2)虽然告知我陈述申辩权,但中止或打断了我们的陈述申辩。(3)对我在陈述申辩中提出的问题,拒绝回答或回避回答;对我提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核实不采纳,或者予以曲解。)四、处罚内容不符合法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是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去尽量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避免乱罚、超罚、以罚代管、借罚创收等恶劣现象的滋生。对违法人员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对我这样没有违法的人。请问XXX大队我的行为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导致你们按照《道交法》第90条的处罚上限去处罚?该危害后果请提供证据。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此案,支持我的复议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人民政府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驾驶证复印件4、行驶证复印件5、证据目录正本6、书证XXXXX正本7、视频光盘证据一份(附件4)证据目录证据目录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书证证据1行驶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提供车辆归属地为XX省XX市书证证据2身份证1份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居住地为XX省XX市书证证据3处罚决定书1份被申请人出具,申请人复印提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的内容、原因、事实、依据,证明其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电子数据证据1光盘1份申请人刻录提供被申请人执法过程违反法定程序证据5填写填写填写证据6填写填写填写提交人:提交日期:(附件5)行政诉讼申请书(一审)原告: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被告1:(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1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被告2:如果此前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则复议机构须作为第二被告。住所:(填写被告2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2)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XX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1的申请,则忽略)(3)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1(如果经过复议阶段,则加上被告2)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此致XX省XX市XX区法院 行政庭申请人:申请日期:(附件6)行政诉讼申请书(二审)上诉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被诉人1:(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1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被告2:如果此前经过行政复议阶段,则复议机构须作为第二被告。住所:(填写被告2的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原审被告1:(同被诉人1)原审被告2:(同被诉人2)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X)XX XXXX行初XXX号行政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3)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XX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1的申请,则忽略)(4)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1(如果经过复议阶段,则加上被告2)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新证据的,请加上证据内容。)此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庭申请人:申请日期:(附件7)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住所:(填写被告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 行政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XXXX)XX XXX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的《简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 XXXXXXXXXX)(3)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行政执法人员XX交警到庭说明情况,接受质询,当庭对质。(如果已经单独做出了附件1的申请,则忽略)(4)请求法院判决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因行政诉讼给我造成的误工费、交通费、材料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供新证据的,请加上证据内容。)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附件8)行政抗诉申请书申请人:XXX,性别X,民族X,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所:XX省XX市XX路XX小区X幢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此处填写对我们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单位,对照“处罚决定书”的落款公章,如“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住所:(填写被告地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抗诉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XXXXX号行政判决书(裁定书)提起抗诉,撤销原判决(裁定),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参照行政复议申请书。重点强调关键内容,比如客观证据缺失,法院判定证据三性时存在主观性、随意性。原审法院偏袒被告,执法不公,滥用裁量权。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程序明显违法等内容。)综上所述,原审判决 / 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审判程序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提起抗诉。此致XXXXX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申请日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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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黑龙江高速公路可领卡通行摩托车
8月26日,由黑龙江省公安厅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具了《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摩托车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问题的复函》,这是因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向黑龙江省公安厅呈递了《关于摩托车可否通行黑龙江高速公路的函》。复函明确了三点:一是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禁止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二是重申了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应遵守的规定;三是表明公安交管部门对高速公路摩托车通行出现交通违法的处理态度。9月25日,黑龙江省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收费管理部向所属各分公司下发了《关于落实摩托车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工作提示》。明确了五点提示:一是允许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二是摩托车按照一型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三是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应遵守规定;四是加强高速公路入口管控;五是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在《复函》和《工作提示》里,均依法坦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无禁止摩托车通行高速的相关规定”。至此,黑龙江省高速公路正式表态发卡通行摩托车,东三省高速公路实现了全部联网道路通行摩托车的法制统一!摩友们今后可以畅快骑游白山黑水了,不会再像当年我们骑行黑龙江时,被导航给导进玉米地里去啦。《工作提示》对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的管理更加细化,也留有后话,譬如“如后续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摩托车通行高速公路规定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这不仅是出于为了对下面各收费站、客服中心要做好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解释工作,也反映出对摩托车通行高速妖魔化偏见对常人的意识影响。对于按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 (JT/T489-2019) 的要求,摩托车按一型客车发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我们应以交通运输部发言人对此解释,视为过渡性收费标准。希望交通运输部在批准实施摩托车ETC之后,下一步正式制定以两轮只载一人,只有四轮一半的路面使用和道路损耗为基础,收费系数为0.5,更加合情合理的摩托车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至于“严禁向电动摩托车发卡,上高速”,我们还无从得知是否因为黑龙江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分布不够,或因顾虑电动摩托车续航里程有限所致。对于摩托车在收费站入口发卡,则相比2020年6月2日,黑龙江省交投集团高速运营公司哈绥分公司向所属24个高速收费站下发的实行摩托车领卡通行通知办法人性化许多,这一点值得表扬。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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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1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公布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共享自行车投放、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占道施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鼓励等方式,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车辆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活动的经营者和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一)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二)有偿代替他人记分、接受他人代替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或者以谋利为目的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代替记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一年内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施划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合理设置道路交通设施,在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道路交通信号灯。第八条 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综合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和核发机动车电子通行凭证等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并依法提前向社会公告。采取前款规定的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相应决定。第十条 本市实行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的,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禁止代替他人记分、接受他人代替记分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代替记分。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就近驶离城市快速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并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驾驶人和乘车人不得在车行道内活动或者逗留。本市实行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对事实清楚、车辆可以移动且符合自行协商条件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固定证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前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处理。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车辆。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制动、鸣笛、灯光及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符合安全要求;(二)随车携带行驶证,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三)驾驶人及搭载人员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五)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六)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七)不得逆向行驶;(八)不得在人行道上骑行;(九)不得驶入城市快速路、高架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十)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吸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十一)不得醉酒驾驶。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第十六条 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车、旱冰鞋、独轮车、自平衡车等滑行工具;(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兜售、发送物品;(三)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或者招呼营运车辆;(四)不得翻越道路隔离设施;(五)不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故意缓行或者滞留;(六)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应当在驾驶人座后正向骑坐;(七)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第十七条 鼓励车辆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依法将废旧蓄电池送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鼓励车辆所有人主动置换、报废废旧电动自行车、电力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电动自行车报废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八条 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机、脚踏板和限速装置。禁止为电动自行车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禁止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非法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罚款;驾驶加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第十九条 从事物流、配送、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本单位所属的车辆、驾驶人以及用于本单位业务经营的车辆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二)对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培训、考核;(三)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四)做好车辆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五)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根据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的保险;(六)其他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号牌、行驶证予以收缴,处二百元罚款;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审核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告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第二十二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投放的共享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本市对投放运营的共享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根据本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确定在本市投放的共享自行车总量,并明确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共享自行车停放点或者电子围栏:(一)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两侧十米范围内和宽度不足二米、不能满足共享自行车停放的人行道;(二)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五十米以内;(三)大专院校、医院、居民小区、广场、步行街以内;(四)旅游景点、体育场馆、展览馆、会议中心和大型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出入口两侧五十米范围内;(五)公交站点、地铁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公交场站、火车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枢纽站出入口一百米范围内;(六)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区域。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划定共享自行车的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标志,并对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进行动态监管。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定的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电子围栏,不得擅自设置、变更停放区域或者电子围栏。第二十四条 共享自行车的使用人应当将共享自行车停放在设置有停放标志的停放区域或者电子围栏内,并服从城市管理部门和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的管理。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明确告知使用人可停放区域和禁停区等相关信息,应当采取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规范使用人停车。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停放的共享自行车进行日常调度,保持良好安全的车容车况。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共享自行车无序停放、堆积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在禁停区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应当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完毕。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未能及时清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并立即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场所取回。第二十六条 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故障、破损、废弃的共享自行车的,应当及时通知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回收;逾期未回收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决定终止运营服务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终止运营服务之日起二十日内回收车辆。第二十七条 禁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禁止向不符合骑行年龄的未成年人提供解锁后的共享自行车。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道路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经评审对道路交通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改进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设计原则,保证道路通行安全需要,有效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强制性标准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工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验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违反前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的,由交通运输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施工。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进入该作业路段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清晰、醒目的车辆分流引导标志。因紧急抢修工程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疏导。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和警示标志,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共享自行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营运性自行车(含人力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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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人民日报:放宽禁限摩托车政策促消费,可行吗?
7月5日,人民日报评论发表文章《放宽禁限摩托车政策促消费,可行吗?》文章主要内容摘录如下:日前,有学者提出,摩托车产业蕴含巨大潜力,应考虑解除部分城市的禁限摩政策,以满足消费者需求,激发行业活力。建议引发热议。放宽禁限摩政策以撬动经济,可行吗?支持放宽禁限摩政策的声音,除了认为摩托车拉动消费,还看重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兼具动力性和轻便灵活两种特点,既跑得远,还能避免堵车、停车难等问题。摩托车相关政策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千城千面,既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又促进产业发展,就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搞大呼隆,虚张声势,还是要因城施策。有的城市地形特殊,摩托车是重要交通工具,政策不妨宽一些。“一禁了之”或“一放了之”皆不可取,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我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人民日报发声,这是一个很有利的信号。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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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在乌鲁木齐试运行
中国摩托车商会常务副会长李彬表示,近日,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在乌鲁木齐试运行1小时,各类外卖车、电动车、摩托车违章达2万多起。目前正在给交管部门做一套摩托车智能管理系统,该系统大概率在这个月底于乌鲁木齐正式上线使用。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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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那些反对禁摩的孤勇者
重庆虽是不禁摩的城市,但在禁摩与不禁摩的battle中,也曾遇到过坎。在2009年的时候,重庆曾发布通告,规定江北区观音桥商圈禁摩。相比其他城市一来就是全市大规模禁摩来说,当时重庆这个小区域限摩,似乎已经非常人性化了。但是重庆人民根本不吃这一套。从中国第一辆自主生产的摩托车--嘉陵CJ50开始,至1995年嘉陵摩托产销超110万辆,成为名之无愧的中国摩托之王。那时宗申、隆鑫、力帆、望江、建设等一系列优秀重庆摩企百花齐放,时至今日,重庆摩帮还占全国摩托车专利总量的33.51%。是的,重庆人民根本不吃禁摩这一套,想着重庆发展的大好江山,很大部分都是靠摩托车打下来的,现在还不让我们在这儿骑了?当时还听说有摩友因为骑车经过了禁摩区域,被交警开出了200元罚单,他一纸诉状,将重庆市交警总队江北支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这一事情瞬间在重庆摩帮发酵,很多市民纷纷反对罚款,后来这项禁摩规定慢慢变成了一纸空文。最后禁摩不成项,官方表示:“通告由于未通过市法制办审定,已经撤销,故不存在摩托车禁行区域。”重庆顺应了民意。除了重庆的孤勇,西安也用数据证实了解禁后城市的向好变化。2017年,西安的禁摩令到期,成为全国第一个摩托解禁的省会城市。然而各种担忧众说纷纭,解禁后城市会不会更拥堵,事故率会不会更高?然而解禁后的第二年,摩托车驾驶员的增量超过10万人,增幅近80%。不仅如此,官方数据显示,解禁以来摩托车事故数并无明显变化。并且,西安道路的拥堵问题也并没有因摩托解禁而增加,反而解禁的第二年,成为西安四年内拥堵程度最低的一年。这一数据打脸了那些无知的阴谋论和偏见者,摩托车并不是造成交通事故和城市拥堵的“元凶”。解禁之举,是明智的选择。(西安街头)30多年前,北京到处冒着蓝烟的二冲程发动机,引发环境保护的讨论,当时污染的问题成为了北京禁摩的直接原因。但直到今天,再来看看北京的天气和环境,空气质量堪忧,并没有因为全面禁止摩托车而变好。而汽车尾气的污染也比摩托车更严重。广东曾经的“飞车党”确实可恶,摩托车也一度被牵连背负了骂名。但历史终究是历史,历史的产物代表不了今天。如今广东放开禁摩,所谓的“飞车党”这个词也近乎消失。证明飞车抢劫不是禁摩的理由,摩托车只是交通工具,犯罪的是人心。除了重庆和西安等这种对摩托车友好的城市外,不见得所有的城市都会顺应市民,重新审视禁摩令。2003年,长沙正式施行禁摩。第二年,两名长沙市民骑摩托路过禁行区,就分别遭到处罚200元。两人同样对交警大队发起诉讼,并做了很多相关准备资料。他们提到,长沙禁摩令与《行政许可法》和《道路安全法》相悖,是以牺牲摩托车主的出行来保障小汽车的出行,本质上是嫌贫爱富之举。不仅如此,两人还实地调查走访,完成了一份2万字的调查报告,从法律法规、出行成本、产业发展、资源消耗等方面阐释禁摩令完全违背了当时提倡的节约型社会的发展要求。但是可想而知,禁限摩的情况并没有因此而改变。但他们的精神,受到了全国很多摩友的赞赏,也成为全国各地摩友的榜样。其实,像这样因为禁摩问题、处罚不合理,起诉交警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胜诉的很少、很少。几乎没有!唉...禁摩的城市是增加还是减少?13年报废是取消还是继续?面对这些不合理的规定,路漫漫~{message type="success" content="来源:骑摩托,撰文:CIMA主笔 Jim.W"/}
202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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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全国摩托车禁摩限行区域
浙江禁摩城市区域:杭州主城区禁摩,萧山富阳临安及郊县桐庐建德淳安不禁摩。总体交警叔叔比较宽松。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老三区禁摩,下属县市不禁。温州市:限外地牌照,17:00-19:00本地牌也禁行,自2011年开始停止报废更新。2021年1月1日起,龙湾行政区域内道路(除330国道、228国道外),每日7时至22时禁止鹿城、龙湾、瓯海以外牌照的摩托车(执法、抢险、邮政等特种车辆除外)上路行驶。湖州市:市区部分区域禁摩。绍兴市:绍兴市越城区禁摩区域为市区环城河以内区域(包括环城线)。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禁驶时间为每天7:00—19: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禁驶时间为7:00—18:00,其中解放路(鲁迅路口至胜利路口)和胜利路(解放路至鲤鱼桥)禁驶时间为全年每天7:00—21:00,外来摩托车(不包括浙DA、F牌照)和尾气超标摩托车在市区环城河以内24小时禁止行驶。嘉兴市:禁止进入快速路,其余不禁摩金华市:不禁摩衢州市:不禁摩丽水市:不禁摩舟山市:不禁摩台州市:部分路段对部分车型禁摩加油政策:无限制高速公路政策:浙江省内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且会对闯禁行为进行拦截处罚。如有最新变化,欢迎摩友们留言反馈。北京京A除二、三、四、五环主路、长安街以及有限行标志的路段,均可骑行,可上高速。京B同京A,但不能进4环,外埠牌照,全天禁入六环。京A牌照的保有量25000张,资源的稀缺,再加上近几年摩托车的持续火热,促使价格不断上涨。2023年5月价格达到了50万元/张。京B牌照的数量不受限制。加油政策:北京摩托车加油需要提供驾驶证(D本、E本及相关增驾车本),本人摩托车的行驶证,部分加油站需要提供身份证,方可加油。另外京B目前不能在四环内部分加油站加油。高速公路政策:北京全境允许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主路行驶(包括六环路主路全线),收费标准与9座以下小客车相同。江苏明令禁摩:常州、扬州、盐城(允许电动摩托车)、张家港、昆山、淮安。南京:限摩,蓝牌摩托车给上牌,全市通行,黄牌不再发放,原有黄牌照骑,限制外地及郊区牌照车辆进入限制区域。无锡 : 市区禁止,其他地方可以。常熟:明令禁止不能进市区,但警察一般也不抓摩托。常州:限摩,五角场以内市区摩托车07:00—19:00不准进,其他时间不做要求(据说明面禁,实际不禁);武进区除市区一小块,均可行驶,其他区不禁摩,但是要上苏D牌,必须是非禁摩区户口。市区08:00-18:30禁止行驶,其他时间可以行驶。其他区除了少数地方禁摩,都可以。南通 : 崇川区市区禁摩,其他区据说实际不禁。苏州:中环快速路以内的户口不可上牌,以外的可以上牌,非苏州市户籍人员不能上摩托车牌照,摩托车不能上高架高速。被抓到扣分加罚款,中环以内区域可以骑行,古城区能不能骑行看JIAOJING心情,禁外牌。吴江区处市区外其他区小于250cc可以上牌骑行,外牌禁行。淮安:名义上禁摩,一般情况不管的,还是比较友善。张家港 : 有指定路线。徐州:三环以内禁摩。江阴 : 禁止摩托车进入市区如解放路,中山路等。盐城:2024年1月1日起允许电动摩托车通行。江苏盐城2017-5-14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发布禁摩2023-12-20允许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加油政策:无限制高速公路政策:禁止通行。重庆重庆是一个对摩托车很包容的城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禁止通行,其它区域均可通行。加油政策:无限制。深圳深圳对摩托车非常不友好的城市。全地区禁摩。广东对摩托车非常不友好的城市。禁摩城市:广州、东莞、深圳、湛江、佛山。中山市:限排量,理论上禁摩,其实只要证件齐全,态度好交警也不太会为难你。200cc以上不能上本地牌照,如果是200CC以下本地牌。惠州市:限摩,蓝牌,如果外省牌照或无蓝牌,罚款200,记2分。市区禁摩,郊区不禁。佛山市:禁止外地牌照在市区上路。佛山禅城南海桂城禁摩,其余地方都是限摩。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虽然不禁摩,但是外地牌不允许驶入珠海。香洲区:南屏湾仔横琴岛禁摩。珠海:虽然禁摩但是很少在路口设卡抓摩托车,除非是严打时期。汕头市:市区按规定是全禁,新车不给上牌,老牌基本全部过报废期,理论上摩托上路就违法,同时限外地牌照摩托车。龙湖区金平区等多个区已经不给摩托车上牌了。加油政策:受限。高速公路政策:禁止通行。上海1.限行政策1悬挂“沪A”“沪B”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全天禁止在下列道路上通行:(1)“三纵三横”城市主要干道,包括东纵:中山南路(陆家浜路以北段)—中山东二路—中山东一路—吴淞路—四平路(中山北二路以南段);中纵:鲁班路(中山南路以北段)—重庆南路—重庆中路—成都北路—共和新路(中山北路以南段);西纵:漕溪北路(中山西路以北段)—华山路—江苏路—江苏北路—曹杨路(中山北路以南段);南横:陆家浜路(中山南路以西段)—徐家汇路—肇嘉浜路—虹桥路(中山西路以东段);中横:延安东路(中山东一路以西段)—延安中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以东段);北横:周家嘴路(黄兴路以西段)—海宁路—天目中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中山西路以东段)。(2)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常熟路段)、宝庆路(淮海中路以南段)、衡山路(天平路以北段)、世纪大道〔延安东路隧道出口至杨高南(中)路段〕、西藏北路(海宁路以南段)、西藏中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以北段)、北京东路、北京西路(万航渡路以东段,其中万航渡路至成都北路段禁止通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3) 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道路,包括:沿浦东南路—东昌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杨高南路—花木路—锦绣路—民生路—杨高中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沿潍坊路—东方路—浦电路—源深路—潍坊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2.限行政策2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上述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3.限行政策3悬挂“沪C”“沪D”“沪E”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沿宁国南路(不含此道路)—杨树浦路(宁国南路至宁国路段,不含此道路)—宁国路(含此道路)—黄兴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北路(含此道路)—中山西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二路(含此道路)—中山南一路(含此道路)—中山南路(含此道路)—陆家浜路(含此道路)—南浦大桥地面道路以及黄浦江边线所围合的区域。4.限行政策4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1)沿沪太公路—宝钱公路—沪宜公路—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朱枫公路—亭枫公路—S19新卫高速公路—新卫公路—卫六路—沪杭公路以及本市与浙江、江苏省交界线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2)沿外青松公路—沪青平公路—复兴路—淀山湖大道—港周路—盈朱路—青赵公路—北青公路所围合的区域(不含上述道路)。5.限行政策5城市快速路禁止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行人通行。6.限行政策6悬挂 “CR”“ DR”“ ER” 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限崇明岛、横沙岛、长兴岛行驶。二、其他限行区域:黄浦江各隧道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复兴东路隧道下层除外)、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黄浦江各大桥禁止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卢浦大桥禁止通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海迪士尼乐园周边禁止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二轮摩托车通行。三、限行政策说明: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现就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通告。四、限行规定政策:《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五、处罚规定: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六、实际执法:低调行驶 别走高架!交警不会严查。七、加油政策:平时正常加油,一、限行车牌:不受影响,严打期间注意点。八、高速公路政策:上海禁止摩托车驶入高速公路九、限行规定生效时间::2017年4月26日十、关于上海摩托车牌照价格2023年4月12日 沪牌摩托车牌照价格沪A(黄牌)私人额度 ¥638000沪C(黄牌)私人额度 ¥216000沪A(蓝牌)私人额度 ¥221000沪A(蓝牌)公司额度 ¥103000沪CR DR ER岛牌(黄牌)私人额度 ¥44000供参考。安徽合肥 : 一环禁摩,外地摩托车不得进入二环以内。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摩托车通行。芜湖限摩:本市颁发的驾驶证,本地牌允许行使;非本市牌禁止通行。山东济南 : 市区已经解禁,需要在辅道行驶。烟台 : 限摩,部分路段限摩,有牌有证走限摩路段一般也没事。青岛:市区限摩,有牌证抓到一般问题不大,政策是扣3分,罚200 。高密县不禁摩,但摩友来了会罚的只剩一条裤衩,江湖传闻——宁走阎王殿,不过高密县。泰安市:只禁排量250以上的,而且仅仅是在泰山区禁。2015拟执行,后来未执行。四川成都:三环内限摩,其他地方不禁摩,成都川AA川AB可以进城。宜宾:老城区白天禁摩,滨江路宜飞路口、真武路北通道口、老北门车站口、翠屏天桥、西郊慈善路口、杨公桥、滨江大道、南门大桥、戎州大桥以内的城区道路。西昌:长安路早7:00——22:30禁摩,其他时间可以进城,航天大道不禁摩。泸州:江阳区主干道延伸龙透关一线早7:00——22:00限摩。广元市:南河汽车站门口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绵阳:以下区域全天禁行:1、长虹大道圣水铁路立交桥至绵三路啤酒厂路口以内,南山大桥、南河大桥至中心城区;2、绵吴路机场路口至御营坝以内;3、仙海大道绵阳师范学院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科学城绵三路治平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绵盐路五里沟桥路口至游仙城区以内;4、高新区绵兴东路温州商贸城路口至中心城区以内,飞云大道樊华大桥和飞来石大桥桥头至中心城区以内;5、科创园二环路范围以内。早上8:00至晚上20:00禁止通行。具体路段:1、绵梓路收费站路口至仙海大道绵阳师范学院路口;绵盐路三江大坝路口至五里沟桥路口;2、经开区绵三路(原长虹pdp路口至红南路口),涪滨路景观大道,南湖街、板桥街、机场东路、南山路;3、高新区磨家收费站路口至温州商贸城路口,金家岭收费站至科创园二环路口。以上辖区内的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确因过境、生产、生活需要,在早上8:00以前,晚上20:00以后方可驶入上述路段。福建禁摩城市:厦门、漳州、泉州。福州 : 市区禁摩厦门市:厦门岛内湖里区和思明区两区禁摩。岛外海沧区、翔安区、集美区、同安区都可以正规合法上路。泉州市:丰泽区和鲤城区禁摩,晋江外地牌照不能进市中心。福州市平潭县:现在为平潭综合实验区车牌闽K5XXX开头,原本是闽A。目前允许摩托车行驶,但已停止给摩托车上牌。河北禁摩城市: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市:市里建设路,新华道、北新道、南新道几条路快速路早7:00—晚21:00限摩,其他道路没看到限摩标志。承德市:限摩 限行范围为南营子大街、新华路、武烈路、东大街、丽正门大街以内的所有城区道路。从早7:00到晚20:00禁行。邯郸市 : 主城区禁摩,实际除中华街和人民路外,只要摩托车手续齐全问题不大。河南郑州市:四环以内禁摩。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只能跑有市区通行牌的摩托车。其它区县有正规手续(不区分外地)就行。信阳市:早7:00—晚17:00非A、非B、非0、非1牌照不可进入市区,其实只要有牌有证就可以。天津天津外环线以内禁摩,不包括外环线。绝对不给摩托车加油,禁行区低调点行驶据说一般不会被拦车,其他地方证照齐全就可以上路。吉林长春禁摩限行区域:政策一:中心城区禁摩安达街—辽宁路—长白路—亚泰大街—自由大路—工农大路—安达街合围区域内;政策二:主干道禁摩人民大街、南湖大路、自由大路、西安大路、长春大街、吉林大路、延安大街、前进大街、亚泰大街、卫星路、硅谷大街。政策三:快速路禁摩西部快速路:北四环路至修正路;南部快速路:飞跃东路至会展大街;东部快速路:世光路至宜良路;北部快速路:新荣街至基隆街;亚泰大街快速路:北环城路至南环城路。以上快速路包括立交桥、高架道路、下穿隧道和相互之间连接的主车道及上下桥匝道。吉林限行区域:限行政策1:吉林地区外县(市)和外埠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吉林市建成区内道路行驶。限行政策2:禁止摩托车在松江中路、松江西路、北京路、重庆路、吉林大桥等主干线上通行。辽宁辽宁明令禁摩城市:沈阳、丹东、铁岭、本溪。大连禁摩,是未公开以地方法律发文的,只是所谓的限行。非辽B,市内四环区牌照全天禁止入市内主市区,不含新开发城区,全市主干道禁止摩托车通行,市内快速路禁止摩托车通行。沈阳 : 三环以内禁摩,但是管的不是很严,三环以外不禁。黑龙江哈尔滨 : 二环以内限行。齐齐哈尔:龙华路、卜奎大街、站前大街、青云街、新明大街。陕西陕西无禁摩区域,感谢陕西各级政府对摩托车的包容。陕西高速政策:不允许通行。江西南昌市区禁摩:昌南大道(不含)、生米大桥(不含)、赣江南大道、南龙蟠街、九龙大道的南龙蟠街口至龙兴大街口段、龙兴大街、龙虎山大道龙兴大街口至祥云大道口段(不含)、祥云大道(不含)、枫生快速路、黄家湖东路、黄家湖西路、海棠南路(不含)、海棠北路(不含)、青岚大道昌西大道口至海棠北路口段(不含)、昌西大道(不含)、志敏大道(不含)、庐山中大道的志敏大道口至双港东大街口段、双港东大街、金山大道、丰和北大道、英雄大桥、富大有路、昌东大道的富大有路口至艾溪湖北路口段、艾溪湖北路的昌东大道口至天祥大道口段、天祥大道的艾溪湖北口至紫阳大道口段(不含)、紫阳大道的天祥大道路口至瑶湖西大道口段(不含)、瑶湖西大道(不含)、艾溪湖南路(不含)、昌东大道的艾溪湖南路口至昌南大道口段(不含)合围区域。特别说明:过境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允许在祥云大道通行。执行任务的警用摩托车、工程救险摩托车不受本通告限制。赣州部分区域限摩:中心城区河套内限外地摩托车,章江新区,开发区不限摩托车。1、五洲大道、八一四大道、东郊路、赣江路、中山路、濂溪路、章贡路、西津路、章江北大道及上述道路围合的区域;2、渡口路、天竺山路、东河大桥、建春门浮桥、八境路、建国路、西河人行桥、西河大桥、杨梅渡大桥、飞龙岛大桥、南河大桥、南河浮桥、全球通大桥、章江大桥。景德镇限摩:非景德镇市区车牌不得进入景德镇市区。海南禁摩城市:海口、三亚。2023年12月15日起,环岛旅游公路已允许摩托车通行。原三亚区域:1、凤凰路、海虹路、新城西路、御海路(新城西路与御海路交叉口至三亚湾路与御海路交叉口)、三亚湾路、光明路、胜利路、建港路(胜利路与建港路交叉口至建港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解放路、榆亚路(三亚大桥至狗岭路与榆亚路交叉口)、狗岭路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2、凤凰路、迎宾路(公安局路口至迎宾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学院路(迎宾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至荔枝沟路与学院路交叉口)、荔枝沟路(一中路口至学院路与荔枝沟路交叉口)、海螺一路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3、育新路(育秀路与育新路交叉口至凤凰路与育新路交叉口)、育秀路、海润路(凤凰路与海润路交叉口至育秀路与海润路交叉口)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及火车站区域内所有道路。4、鹿岭路、小东海路(鹿岭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至鹿鸣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鹿鸣路(小东海路与鹿鸣路交叉口至鹿回头路与小东海路交叉口)、鹿回头路(小东海路与鹿回头路交叉口至南边海路与鹿回头路交叉口)、南边海路、榆亚路(鹿岭路与榆亚路交叉口至南边海路与榆亚路交叉口)为分界线连接形成的闭合区域内所有道路。2023年12月15日起变化:红色区域:摩托车主城区道路限行区域。蓝色实线: 解除海南环岛旅游公路三亚段(主城区路段)摩托车限行路段。三亚.jpeg三亚.jpeg具体解除路段为:御海路(海榆西线至三亚湾路)、三亚湾路(御海路至光明街)、迎宾路(三亚湾路至凤凰路)、胜利路(迎宾路至新建街)、光明街(三亚湾路至胜利路)、新建街(胜利路至解放路)、解放路(新建街至榆亚路)、榆亚路(解放路至南边海路)、榆亚路(下洋田广场路段)、南边海路(全段)、鹿回头路(南边海路至双海湾路)、双海湾路(鹿回头路至洲际路)、洲际路(双海湾路至小东海路)、小东海路(全段)、鹿岭路(小东海路至榆亚路)、榆亚路(鹿岭路至狗岭路),以上道路双向全路段范围。以上道路双向全路段解除摩托车限行管理措施,允许燃油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行驶,行驶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通行规则。海口区域:以白驹大道与琼山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滨江西路交叉路口、新大洲大道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S81公路与椰海大道匝道口、龙昆南延长线与椰海大道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椰海大道与丘海大道交叉口、椰海大道与海榆中线交叉路口、海榆中线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南海大道与科技大道交叉路口、科技大道与海盛路交叉路口、海盛路与长秀路交叉口、长秀路与滨海大道交叉口(往北延伸至海岸线)为分界的连线,与海口市北侧海岸沿线和东侧南渡江沿线(含海甸岛、新埠岛)形成的闭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云南昆明:二环内限摩云A0 云A1 牌照可以进城,其他牌照都可以二环外跑,滇池路不能跑。大理:南线县城区路段以西(不含香南线)、全球通大道以北(不含全球通大道)、佛都路以东(含佛都路)、金叶路以南(含金叶路)及北片区的县城区所有道路和白塔路:所有时段,禁止专项作业车、大排量摩托车〔排量超过0.15升(150CC)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200cc(含)排量摩托车人民路(海关路至原个旧汽车客运站〈现人民东路、人民中路、人民西路〉);南湖环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南湖北路、原南湖东路〈现海东路〉);天马路(南湖红绿灯至老鸡河线);凤凰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明珠路(红河大道至天马路);文萃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银河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严禁受限制的车辆在设置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内通行。贵州贵阳:摩托车不能进入一环路,其余路段都可以骑行,上牌验车都可以。主要严打的是中华路和延安路。禁止摩托车驶入本市一环线以内(含一环线)的区域以及中心环北线、沙冲路、营盘路、嘉润路、富源路、观水路、东山路、旭东路、大营坡、贵开路、盐务街、市北街、西出口路、贵溪大道等道路和即将建成开通的贵金线、油小线、北京西路等道路。前文所称一环线指:由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北京路、宝山北路、宝山南路组成的环路。遵义:万里路、中华路、北京路(北京路澳门路口至香港路口之间道路)、香港路、深圳路、人民路、天津路、洗马路、子尹路、解放路、民主路、子尹南延隧道的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六盘水:东起钟山大道(双水会展中心)路口,西起102省道(梅花山收费站)路口、人民路(水泥厂)路口、人民路(马姚路)路口、水黄公路(红山大道)路口,南起凤凰新区(南编组站)、212省道(市委党校)路口,北起212省道(大丫口)、水米线(原水钢医院)路口。凯里:摩托车以下区域内的道路上禁止通行:(一)韶山南路、韶山北路(全段);(二)北京东路(含延伸段)、北京西路(全段);(三)营盘东路(小十字至原师专路口);(四)州府路(全段);(五)宁波路(262三岔口至万博腾龙桥);(六)友庄路(全段);(七)市府东路;(八)市府西路;(九)博南路。都匀:无通行证:剑江北路水厂路口以南——环东中路——环东北路——平桥北路——州交警支队路口以南——环西路以东——蒙家桥路口以北——云宫路——云宫路与环东路交叉路口以北等道路构成的封闭圈。有通行证:注册地在中心区内的摩托车凭行驶证领取区域通行证后允许继续通行,但禁止在剑江中路平桥至蒙家桥段、斗篷山路西段路口至彩虹桥段、民族路西山桥至州林业局段行驶;山西山西是对摩托车非常友好的省份。忻州市部分区域禁摩:北至旭来街(含)、南至南环街(含); 东至G108东外环(不含)、西至G208西外环(不含)。高速公路政策:可以正常通行。湖南长沙禁摩区域:1.湘江以东区域:湘江路、二环线、芙蓉北路、福元路、锦绣路、汽配路、京珠高速、长沙大道、新花候路、香樟路、绕城高速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2.湘江以西区域:潇湘大道、二环线、岳麓大道、麓谷大道、枫林路、麓景路、龙王港路、金星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含边界道路)。3.橘子洲大桥、银盆岭大桥、猴子石大桥、福元路大桥、湘江营盘路隧道和南湖路隧道、湘江路浏阳河隧道、年嘉湖隧道。岳阳禁摩区域: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岳阳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衡阳禁摩区域:1.限行政策1:7:30至20:00,禁止摩托车在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静园路口—解放大道湘江路口)通行。2.限行政策2:8:30—11:30;12:30—17:30;18:30—21:00,禁止摩托车在湘江一桥、二桥、船山大道(湘江二桥至廖家湾铁路道口)、蒸阳南北路、蒸湘南北路、东风支路、东风北路通行。3.限行政策3禁止外地摩托车在以下区域行驶(一)西外环路(不含)以东、东风路以西,蒸水堤以南、大庆路以北的中心城区;(二)蒸水大道以东、外环路(不含)以西、船山大道(不含)以南、322国道(不含)北的开发新区;郴州禁摩区域:城西北区:G107线—南岭大道—卜里坪路—协作路—国庆北路—南岭大道—塘尾路—增湖路—站前路—增湖路—郴州大道合围区域,含除G107线以外的以上合围区域道路。城东区:X091线—石虎路—林邑路—东河路—后营大道—郴州大道—滨河路—青年大道合围区域,含以上合围区域道路。物流园区:郴州大道—东边江路—郴江路—海泉路—樟槐路海泉路至郴州大道段合围区域,含以上合围区域道路。南岭大道(原107国道城区段)——万华大道——郴州大道(原郴资桂路)——锁石路——青年大道——郴江路(原郴州大道)——苏仙路——协作路——国庆北路——南岭大道(原107国道)组成的合围区及与合围区相连接道路向外延伸300米以内的路段,含组成合围区边界的城市道路(郴州大道除外)。南岭大道在107国道绕城线开通后限制通行,开通前实行过境摩托车实名登记、挂牌通行。邵阳禁摩区域: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怀化禁摩区域:鹤城区籍摩托车在城区环城路以内上路行驶必须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未悬挂怀化市城区两轮摩托车通行证的两轮摩托车禁止驶入怀化市城区环城路东至迎丰东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东南至东环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南至南环路与本业大道路交叉路口、西至西环路与天星西路交叉路口、西北至怀西路与沿河路交叉路口、北至北环路与湖天北路交叉路口、东北至北环路与顺天北路交叉路口范围内的城区主次干道(含怀化市经开区道路)。通行证必须与摩托车行驶证统一相符,通行证不得转借、挪用至其它车辆使用。广西南宁:外环内和快环路禁摩,外环外可以跑,但是交警也多,见一次查一次。城市快速路的主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绕城环道以内的道路通行;以下除外:(一)属于本市用于应急抢险、公共服务和执勤执法的专用摩托车;(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三)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为本市区籍的正三轮摩托车,每日21时至次日7时在本市快速环路以外的道路(含快速环路)通行的。北海市:禁止外籍和合浦县、铁山港区以及银海福成镇摩托车进入南珠大道(含)以西海边的市区道路行驶。桂林市:市中心路段不能行驶。限行政策一:以下路段摩托车只允许与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共道行驶: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环城北一路北极广场至蜈蚣山隧道一段、环城西二路、环城西一路、环城南三路、环城南二路、环城南一路、七星路龙隐小学至三里店交叉口一段、穿山路龙隐桥西头交叉口至穿山路与栖霞路交叉口一段、西凤路、瓦窑西路、翠竹路、自由路、解放桥、漓江桥、观漪桥。限行政策二:中山南路上海路立交至将军路口一段、崇信路、凯风路、桂阳公路茶店路口至艺术大道路口城市道路段、环城北一路虞山桥至北极广场一段、西山路、东二环路,摩托车只允许在辅道的机动车道行驶;琴潭路、鲁山路、机场路沙塘圆盘至机场高速山水收费站一段,摩托车只允许在摩托车专用车道行驶。限行政策三:以下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内环线(不含)以内的城市道路、中山中路、中山南路南门桥路口至上海路立交桥一段、中山北路北极广场路口至中山北路与凤北路交叉口一段。内环线指滨江路—凤北路—翊武路—丽泽桥—信义路—南环路一线的城市道路。限行政策四:以下路段允许摩托车对穿行驶:南门桥路口、雉山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中山北路与中山中路凤北路交叉口东西方。柳州:城区限摩。摩托上牌需要本地驾照参与摇号,每个季度900个号。禁止非本市摩托车在市区东环路----燎原路----柳石路----柳邕东路----城站路----南站路----鹅山路----西环路----潭中西路----北雀路----胜利路----河东大桥城区环线区域内的道路上行驶。湖北武汉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本市中心城区现有注册的摩托车,自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之日起禁止上道路行驶。宁夏银川禁摩区域:丽景街(贺兰山路至宝湖路)、宝湖路(丽景街至亲水街)、亲水街(宝湖路至长城路)、长城中路(亲水街至通达街)、通达南街(长城路至黄河路)、黄河路(通达南街至金波街)、丽子园街(黄河路至经天路)、经天路(丽子园街至宁朔路,不含本路)、宁朔路(经天路至怀远路)、怀远西路(宁朔路至文昌街)、文昌街(怀远路至贺兰山路)、贺兰山路(文昌街至丽景街)以内城市道路,以及正源北街(北环高速路至贺兰山路)、亲水大街(南环高速至北环高速路)路段。内蒙古呼和浩特禁摩区域:1.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禁止驶入快速路主道辅道及快速路以内市区道路。2.东起银河北路与南快速路相交处,以银河北路为界以西区域道路(不含银河北路)。西至昭君路,以昭君路为界以东区域内道路(含昭君路南快速路至银河北路路段)。北起南快速路,以南快速路为界以南区域内道路(含南快速路)。南至银河北路,以银河北路为界以北区域内道路。上述4段道路所围区域内道路禁止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驶入。3.新华东街:东快速路至机场转盘路段主道禁止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驶入。包头禁摩区域:少先路的阿尔丁大街至民族东路段、乌兰道的市府东路至白云路段、阿尔丁广场东、西、南道、林荫路的乌兰道至少先路段、文化路的富强路至自由路段、民族东路的少先路至团结大街路段、环城路的南门外大街至公园路段。鄂尔多斯禁摩区域:市区纺织街以北(不包括纺织街)、伊煤路以南(包括伊煤路)、那日松路以西(不包括那日松路)、铁西东环路以东(包括东环路)的区域。甘肃西宁禁摩区域:以下起止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止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同仁路高架桥(电动自行车和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其它区域不禁摩。新疆乌鲁木齐禁摩区域:禁止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在中心城区以下范围内的道路上通行:燕儿窝路—燕北立交以北;迎宾路—友朋街—天津北路—喀什东路—米东南路—红光山路以南;七道湾路—沿河路—水磨沟路—东泉路—东大梁东街—博格达路—红雁路以西;雅山南路—雅山北路—西外环以东的道路围合区域(含上述道路)。霍尔果斯禁摩区域:市区道路(亚欧路、友谊路、兰新路、和平路、华夏路、建设路、神州路全线,亚欧路与振兴路路口至振兴路与兰新路路口振兴路路段,天山路、炎黄路等部分路段以禁行交通标志指示为准。新疆地广人稀,加油站也少,部分加油站不给摩托车加油。西藏西藏是摩旅的天堂。注意:少部分加油站不给摩托车加油。后记各地对摩托车同行的政策有可能变化,欢迎广大摩托留言更新。安全驾驶,共创良好骑行环境。
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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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山西高速禁摩征求意见中
山西一直以来对摩托车非常友好,最近传出了不友好的消息,那就是山西高速即将禁止摩托车通行。在第十九条中提及,“摩托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以下是公告全文: 链接直达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5月1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郭晓娟 联系电话:0351-6922123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邮编:030006 邮箱:sxssftlfsc1@163.com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 (2005年12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 月 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第三条 【基本原则】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畅通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界定】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公路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养护、运营安全、服务区运行、技术状况检测评定等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保护、养护质量安全等活动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权利义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为通行车辆和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从事高速公路收费、养护、经营、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经营者,是指授权经营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依法取得经营性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 第六条 【禁止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影响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养护要求】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养护管理标准、规范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持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对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风、监控、通讯、消防和应急等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或者更新,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养护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管,定期对公路、桥梁和隧道以及相关设施等路况数据进行分析,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督查。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九条【养护定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养护定额并动态调整。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额保障所需养护资金,定期开展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和养护需求分析,编制年度养护计划,属于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 第十条【养护巡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进行日常养护巡查,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坍塌、坑槽、隆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或者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 第十一条【养护调度】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减少养护作业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占用车道施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向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养护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二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养护作业开始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市场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委托养护作业单位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并签订养护作业合同。 高速公路发生坍塌、水毁等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情形,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养护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十三条【质量安全责任要求】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作业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第十四条【养护安全】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进行作业时,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警示、限速等标志,夜间作业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经过养护作业路段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养护作业现场、交通组织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交通秩序管控。 第十五条【设施移交】 除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外,上跨高速公路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以及连接线,应当在建成后移交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单位养护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六条【收费标准调整】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建设质量等因素计算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高速公路养护状况、运营服务质量等动态调整。 高速公路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以及支付方式等情形实行差异化收费,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提升路网资源利用率。 第十七条【收费公示】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样式的公告牌,主要内容包括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增设、关停收费站或者变更收费站名称、位置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免费规定】 下列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免交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辖区内高速公路上执法、实施监督检查、处理交通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喷涂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车辆; (四)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第十九条【通行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非因交通管制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摩托车 ::(怒) 、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二十条 【收费规定1】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收费道口,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等联网收费系统,配备满足车辆正常通行需要的收费工作人员和收费设施,提供多种收费服务方式,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受托运营管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企业应当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通行费收入、支出等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和拆分结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收费规定2】 除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的车辆外,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入口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出口交回通行凭证,并依法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损坏、调换、不能出示通行凭证,违法折返,难以确定驶入站或者通行里程的,驾驶人应当按照联网收费系统确认的通行里程交纳车辆通行费。通行凭证损坏、遗失的,按照通行凭证工本费予以赔偿。 因高速公路经营者的原因无法核实车辆驾驶人所提供信息的,应当按照驾驶人提供的符合常理的驶入站信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二条【收费禁止性规定】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减免车辆通行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代收车辆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三)出具不合法或者无效的票据; (四)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公路使用人禁止性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下列方式,故意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 (一)冒充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车辆; (二)使用伪造、变造通行费优惠证明文件; (三)调换、伪造、变造通行凭证; (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或者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 (五)冲闯收费站、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六)其他故意不交、少交通行费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拒交、逃交行为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并造成收费通道拥堵的,可以将其车辆强行移离;对拒交、逃交、少交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在补交通行费前有权拒绝其通行。 第二十五条 【信息监控】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做好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应急处置调度、分析研判和出行信息服务等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收费、通信、监控、养护等运行管理系统接入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高速公路路网运行信息。 第二十六条【路况信息发布】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气象信息、安全注意事项、施工作业、差异化收费信息等有关服务信息。 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七条【服务区监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标准和规范,并对服务区经营者执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服务区设施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休息区、停车场、饮用水供应、无障碍设施、路况信息服务、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购物、餐饮、汽车维修及能源补给等经营性基本服务; (三)绿化、环保、照明、供暖、供水、消防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第二十九条【功能拓展】 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新能源、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内容。鼓励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分拨中心、设立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延伸服务区的物流服务和特殊时段生产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用水、用电、垃圾转运、污水处理、用地等方面,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服务公开要求】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服务区养管】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加强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保障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未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 第三十二条【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租赁规定】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租赁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转让、租赁期限不得超过高速公路收费剩余的许可期限。 第五章 高速公路线路保护 第三十三条【执法队伍建设】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配备的执法人员、装备等应当与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车流量相适应,并动态调整。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全省高速公路派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高速公路封闭区域内公路保护、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限运输等执法工作。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安全执勤执法用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路标志设置】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路网运行、交通管理等需要,经过科学评估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动态调整交通标志,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非公路设施管理】 利用路域资源进行开发经营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进行评估论证,制定统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前款规定的规划,利用高速公路边坡、护坡或者其他公路设施设置光伏发电等设施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正常功能和安全,不得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发现非公路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涉路施工补偿】 从事涉路施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从事许可活动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损坏程度补偿。 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按照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违法收取不合理的损害补偿、赔偿费。 第三十七条【非交通行为禁止规定】 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 (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高速公路标志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 (四)设置障碍、放养牲畜; (五)除故障、交通事故等情况外,在高速公路装卸货物; (六)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桥涵巡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发现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执法规范】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执法车辆规范】 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执法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超限运输管理 第四十一条【超限许可】 超过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或者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需要在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在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超限运输要求】 经许可从事超限运输的,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需要拆除、加固、改造高速公路设施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超限检测】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利用高速公路出入口的超限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超限检测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在检定有效期内形成的超限检测报告、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和外廓尺寸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数据传输】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施,将出入口货车称重检测、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省治超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十五条【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超限车辆实施联合执法检查。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高速公路经营者超限检测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章 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 第四十六条【政府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急预案】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应急预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高速公路发生突发事件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先期处置,协助和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处置火灾、危险品泄漏和其他事故。 第四十八条【研判会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公安、气象、高速公路经营者等部门和单位,研判会商、排查评估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提升高速公路恶劣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发布有关路况信息。 第四十九条【交通管制】 高速公路发生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扫雪除冰,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限速通行、限制车型、间断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派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采取前款交通管制措施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关闭高速公路,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因素消除后,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发布恢复通行信息。 第五十条【交通秩序】 高速公路发生交通堵塞无法正常通行时,机动车应当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不得占用应急通道,影响高速公路救援车辆行驶。 禁止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和隧道内停放、检修车辆、违法掉头。除遇有障碍、发生故障等必须停车的情况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停车、上下人员。驾乘人员休息、检查车辆应当进入服务区。 第五十一条【隔离栅开启规定】 除高速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逗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处置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恢复中央分隔带。 第五十二条 【安全岛交通秩序】 车辆通过收费站安全岛通道时,应当按照标志、标线行驶,减速慢行,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 禁止在收费站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一百米区域内从事与高速公路管理、服务和交纳车辆通行费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隐患排查】 高速公路经营者、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评估机制,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第五十四条【事故处理】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互相通报,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员。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持事故现场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路产损失的调查处理;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受损设施的恢复和路面污染物以及障碍物的清除。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告知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涉路案件涉及交通事故的,应当告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五条【清障救援】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车辆清障救援遵循就近、安全和便捷的原则。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联合保险等社会力量,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或者委托社会力量提供救援服务 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清障救援服务单位,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阻止其他社会力量提供救援服务。 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拖车和吊装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养护资质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将公路养护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不交少交通行费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应交通行费费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未履行服务区养管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履行服务区养护管理义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擅自关闭服务区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未履行报告义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高速公路损坏的责任人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处理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非交通行为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超限运输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违法行驶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一吨的,予以警告;车货总质量超过一吨的,每超一吨罚款五百元; (二)外廓尺寸未超过百分之五的,予以警告;超过百分之五的,每超过限定标准百分之五,罚款二百元。 第六十三条【超限运输法律责任2】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超限检测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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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拒绝给摩托车加油事件的答复
深圳摩友“Z”自述事情经过:7月底带女朋友从宝安去龙岗考科目1,返程在龙岗随便找了一个两桶油加油站。现场工作人员说不给加,我还主动出示了行驶证并表示手续齐全。但还是不给加,没办法,只能现场报警。警察给个电话先说不确定是否有这个法规,然后说查清楚了,没有不给摩托加油的相关法规。但是让我等20分钟才能出警到现场,我一寻思太久了,于是请警察自己给电话给加油站解释。又过了几分钟,加油站出来了个类似领班的工作人员,帮我给油加上了,一边加油一边教训我,原话是:以后别来了,再来还是不给你加油。我一听就不得劲了,我本来就是路过,作为商家还拒绝给我服务,当场告诉他,回头我就信访。接下来回家后就在线登录了广东信访网,提交了就“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中国石化皇荣加油站、横岗农机加油站拒绝为其摩托车服务”问题的信访,于是最后就得到了深圳市商务局的信访答复书。相比而言,这比只是当时现场报警解决一时要好得多的多。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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